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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qū)出臺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
為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投資建設停車設施,有效緩解轄區(qū)停車供給不足,今日,福田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和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福田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布<福田區(qū)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投資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細則適用于福田轄區(qū)內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設施建設或改造項目,包含公共機械式停車庫和公共立體停車建筑物兩種。申請投資補助的停車設施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由社會全額投資,建設及運營手續(xù)完備,已投入運營,且于《深圳市加強停車設施建設工作實施意見》(深發(fā)改【2017】1170號)發(fā)布實施之后(2017年10月1日起算)完成規(guī)劃審批。
(二)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且停車設施可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
(三)按要求配置可充電泊位。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位百分之百要建設充電設施或是預留安裝條件,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充電設施或預留的安裝條件的比例不少于10%。因特殊情況無法配建需提供權威部門的相關證明。
(四)設置智能停車管理系統(tǒng),實現與全市智慧停車云平臺聯(lián)網。
(五)申請單位誠信經營,無嚴重違法違規(guī)經營記錄。
具體補助標準為AGV搬運型停車庫每車位補助30000元,平面移動/巷道堆垛/垂直升降/垂直循環(huán)類停車庫每車位補助20000元,無避讓式/簡易升降/升降橫移類停車庫每車位補助8000元。地上停車建筑每車位補助20000元,地下停車建筑每車位補助50000元。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含),且不得高于設備采購額度的40%(含)。
細則于2019年7月15日開始實施,有效期三年。

細則適用于福田轄區(qū)內由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設施建設或改造項目,包含公共機械式停車庫和公共立體停車建筑物兩種。申請投資補助的停車設施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由社會全額投資,建設及運營手續(xù)完備,已投入運營,且于《深圳市加強停車設施建設工作實施意見》(深發(fā)改【2017】1170號)發(fā)布實施之后(2017年10月1日起算)完成規(guī)劃審批。
(二)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且停車設施可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
(三)按要求配置可充電泊位。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位百分之百要建設充電設施或是預留安裝條件,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充電設施或預留的安裝條件的比例不少于10%。因特殊情況無法配建需提供權威部門的相關證明。
(四)設置智能停車管理系統(tǒng),實現與全市智慧停車云平臺聯(lián)網。
(五)申請單位誠信經營,無嚴重違法違規(guī)經營記錄。
具體補助標準為AGV搬運型停車庫每車位補助30000元,平面移動/巷道堆垛/垂直升降/垂直循環(huán)類停車庫每車位補助20000元,無避讓式/簡易升降/升降橫移類停車庫每車位補助8000元。地上停車建筑每車位補助20000元,地下停車建筑每車位補助50000元。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含),且不得高于設備采購額度的40%(含)。
細則于2019年7月15日開始實施,有效期三年。

發(fā)布日期:2019-09-10